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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海11月7日电 (林浩)1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柳州市委原书记郑俊康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郑俊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郑俊康的受贿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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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认为“啥X”二字谐音“傻X”,系带有侮辱性词汇,在快递运输过程中广泛传播,侵犯了其的名誉权,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遂将张某及第三人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4999元。张某主张,当时只写了一个“柯”字,仅一个字在快递公司无法下单通过,后面两个字是其随便打的,并没有主观恶意侮辱柯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本案中,被告张某在只知道原告柯某姓柯的情况下,使用“啥X”代替原告柯某的名字,将从原告柯某处购买的二手电脑通过邮寄的方式退回给原告柯某,而“啥X”确系“傻X”一词的谐音,被告张某公然在快递单上采用言语文字贬损原告人格,使用侮辱性词汇的谐音代替原告的名字,具有主观故意,对原告精神、心理造成一定影响,侵害了原告柯某的民事权益。

名誉是人格利益的外化,是公民人格尊严的体现。使用侮辱性词汇或侮辱性词汇的谐音,都有可能对公民名誉权造成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具体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要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以及造成影响的范围相当。在与人交往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人,遵守法律,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公共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