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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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 通讯员宫淼 徐军军)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案外人申请终止冻结某基金托管账户一案。该案中,案外人王某购买的基金存入某基金公司名下的托管银行账户,而该公司因一起仲裁纠纷导致该账户被冻结。北京三中院了解到实际情况后,中止了对某公司名下涉案托管银行账户的执行。在北京三中院执行李某与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李某依据生效仲裁裁决书向北京三中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北京三中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在某银行的涉案账户。在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王某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某公司名下涉案银行账户的执行。王某提交了涉案基金合同,该合同显示基金托管人名称为某银行某分行。此外,王某还提交了某银行某分行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在该行开立的账户,账户名称为涉案基金,账号为北京三中院查封的涉案账号。涉案银行账户是基金托管账户,王某是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被执行人某公司是基金管理人。某公司代为管理的涉案账户归属于基金账户,基金财产独立于某公司自己的固有财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某公司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银行账户,该涉案账户性质为基金托管账户,并非由被执行人某公司控制的普通存款账户。账户内资金并非某公司的固有财产,亦非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而系其管理的基金财产。案外人王某作为涉案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账户享有实体权利。而本案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确定某公司偿付李某的款项,系因某公司本身所涉债务而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并非因涉案基金本身产生的债务。故涉案账户虽登记在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但因涉案账户属于基金托管账户,案外人王某作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据其实体权利提出异议于法有据,北京三中院据此裁定:中止对某公司名下涉案银行账户的执行。法官表示6566体育下载ios,对于普通账户中的存款,一般以账户名称为权属判断的标准。但是对于专用账户的存款,应根据当事人对账户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资金权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能否对该账户内资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投资人在基金公司购买的基金并不属于基金公司的资产,而是属于投资人的资产。当基金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其实是指该基金公司本身的资产不能抵偿债务了。法院因基金公司本身的债务而强制执行其财产时,执行的亦应是其自有财产。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基金账户,相应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即投资人)可依据自身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九条赋予了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起诉或者应诉的权利,即便基金管理人作为被执行人,亦可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出异议,从而积极保障投资人的利益。编辑 甘浩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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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一些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会公示其录用及候补人员的姓名、院校、专业、学历等信息。然而,在社交媒体上“搬运”这些公示信息,是否会侵害名单上人员的隐私与个人信息?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搬运”录取名单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小王是一名应届求职研究生。他偶然发现,被告运营的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某大学vs顶尖高校我想试着缓解你出分前的焦虑》的涉案文章,附图显示了北京某企业的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姓名处作出了打码处理,但仍可识别出为原告姓名,其余院校、专业与学历信息未作打码)与递补人选名单(姓名处作出打码处理,无法识别具体姓名,院校、专业、学历未作打码处理,其中院校有A、B顶尖高校等)。文章内容中包含“北京某企业的拟录取名单,考上也就那么回事吧,某大学好歹是个985,多的是国外不知名水硕把一堆顶尖高校毕业生挤下去”“其实我想说,顶尖高校就那样,没必要纠结”。小王和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即被告取得了联系,并通知被告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被告虽表示道歉,但双方就道歉和消除影响的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文章并没有修改或删除。原告小王主张,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暴露了其姓名、学校、专业、学历信息,侵害了其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虽上述信息已经由单位公示程序公开6566体育下载ios,但单位在发布7日后就已删除公示信息。涉案文章中暗示原告为“关系户”,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涉案文章包含的“北京某企业的拟录取名单,考上也就那么回事吧……”等言论,并未指向原告,未使用侮辱性用语,未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被告的行为不侵害原告的隐私权,涉案文章中包含了录用名单截图,写明了原告的院校、专业与学历,关于姓名部分,被告进行了一定处理,但仍可通过图片辨识原告姓名。该录用名单系招聘单位公示信息,该信息在公示期间内已经在一定范围内为公众所知悉,因此并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其隐私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发布录用名单截图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涉案录用名单截图包含原告姓名、院校、专业与学历,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同时不属于私密信息,应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被告在发布上述个人信息之时,未取得原告同意,但上述个人信息已经公示程序合法公开,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在文章发布之前明确拒绝他人处理相关个人信息,也未举证证明该信息侵害原告的重大利益,因此,被告无需就其发布涉案文章的行为承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但同时,原告已于2023年6月向被告明确其姓名信息在涉案文章中清晰可见,并表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属于明确拒绝被告处理其个人信息。在此情况下,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对于涉案文章内容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处理,被告应对此行为承担侵害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删除涉案侵权文章,在涉案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向原告支付维权合理支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法官提示,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已成为社会运行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如何在满足信息流通需求的同时,充分保障个人信息权益,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了维护各方主体利益的相对平衡,保障信息主体的自我决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了信息主体行使拒绝权的空间,即在个人公开后,信息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对该个人信息的进一步处理,保证已公开的信息不被扭曲,从而充分保障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首先应甄别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并在目的限制、手段合法等范围内对其进行合理处理,更要尊重信息主体的事后拒绝权。处理已公开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事先取得个人同意。编辑 甘浩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