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市监部门对过度查封、扣押明确说“不”。10月14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会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清单》),旨在更好保护经营主体财产权利,激发市场经营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如何在保障监管到位的同时,减少对经营主体带来的伤害,提供一个更宽松、更有安全感的生产经营环境?这是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所考虑的。”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今年以来,该省市场监管局联合沪苏皖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着重考虑行政强制措施是否符合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最小侵害性原则,探索在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最小的手段,对符合涉嫌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等情况的,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事项清单》以清单的形式规定在食品监管、广告监管、市场主体监管、知识产权监管、产品质量监管、药品化妆品监管6个业务领域的22个情形中,对不存在证据损毁、危害发生或危险扩大等可能性的,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未列入清单,符合《指导意见》规定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例如,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现,一家公司在自家的公众号上发布了“某某商品全国最佳”的广告用语,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该公司在接受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经综合研判不存在证据损毁的情形,执法人员决定不实施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人士表示,《指导意见》为长三角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统一规范、细化可操作的执法指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供给,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事项清单》既可以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也降低了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监管活动、企业利益、市场秩序都是一种正向牵引。随着《事项清单》的发布,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已制定发布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强制“四张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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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水梅强 2024年10月16日 21:20286.43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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