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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注意到,2023年8月,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宣布,对于在该县双方均为初次结婚登记且女方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下的夫妇(至少一方为常山户籍的)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官网,给予1000元的奖励;今年8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民政局出台的《鼓励新市民在“暖城”结婚登记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新市民在鄂尔多斯市结婚登记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官网,可享受1000元“多多评”物质积分奖励,定向用于在当地综合服务平台“多多评”平台入驻婚纱摄影商家拍摄婚纱照。

郭力表示,针对吕梁市人口出生率持续下降的突出问题,市委五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了《若干措施》,通过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政策措施,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生育的婚嫁模式、激励机制、服务体系、市场条件等,旨在以良好的政策、社会、市场和家庭环境,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引导年轻人树立积极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形成愿意生、生得出、养得起、育得好的生育友好型社会,以期扭转吕梁市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的趋势,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在积极构建重视婚育友好环境方面,提出做好青年婚恋服务,鼓励适龄青年结婚。比如,创建“青春吕梁”青年服务综合云平台,建立“未婚适龄、大龄青年数据库”,通过“线上”“线下”开展针对性、个性化婚恋服务,积极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从2025年1月1日起,在吕梁市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次登记)且女方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夫妇,给予1500元的奖励。

郭力认为,《若干措施》立足全面提高吕梁市生育水平,既注重建立覆盖结婚、生育、托育、教育、住房等的全生命周期人口服务体系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官网,又突出重点,着重在适龄婚育、生育、教育上拿出真金白银予以补贴,点面结合、协同推进,提出一批硬招实招。激励提高生育意愿和生育率,以期真正扭转吕梁市人口出生率逐年递减的趋势,让吕梁成为更具活力的年轻城市。

“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在吕梁新闻网10月17日的报道中,市民政局局长杨丽提到,从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数据来看,近年来全市结婚登记数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同时初婚年龄在逐渐增大,传统的婚姻价值观发生了变化,严重影响了人口和生育水平的发展。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高瞻远瞩,制定《若干措施》,健全了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从鼓励适龄婚育青年结婚登记抓起,前置政策关怀,明确了强化婚恋服务和登记的奖励性措施,构建了婚恋友好型环境,让年轻人从不想结婚过渡为向往结婚,为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提供了保障。民政部门将立足工作实际,强化责任担当,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完善相关实施办法,把市委、市政府优化生育服务的若干具体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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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销售者必须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商品,且商品必须符合提供的质量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且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

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直播带货平台不仅仅是提供直播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它们还涉及电子商务活动,因此被归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需要根据《电子商务法》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包括账号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等在内的多项机制和措施。

在事前监管阶段,平台必须对主播进行身份核查,包括验证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和必要的行政许可信息,并建立档案定期更新,以防止无证经营,降低消费者风险。事中监管要求平台实时监控网络信息内容,并至少保存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三年,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平台还需加强直播内容管理,审核发布信息,进行实时巡查,一旦发现违法或不良信息,立即采取措施,保存记录,并报告主管部门。在事后监管阶段,平台应根据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并及时公示,同时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公示规则,建立黑名单,设立投诉和反馈机制,保障消费者评价权利,禁止删除消费者评价。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对于标记为自营的业务平台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即在自营的业务中,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直接的买卖或服务合同关系,由平台直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包括直播带货在内的各种新形式的网络购物模式,我国在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2021年5月25日,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多个部门联合颁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对直播带货中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范。明确了直播营销平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各方的责任,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更为详实的保障。基于现有的法律体系,主播、直播间经营者、直播平台、产品的生产者均有可能成为消费者在直播间被“割韭菜”后追索权益的主体。

为此,建议直播平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设置系统自动提示功能,推出平台认证机制,利用大数据服务分析消费者购物喜好并提示消费风险,以及在涉及未成年人消费时设置监护人人脸识别认证程序,以减少异常消费损失。随着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期待直播带货能在行政监管和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下,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舒适和便捷,共同构建一个公正、透明的网络购物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