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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张小波的家属向上级有关部门递交异地管辖申请书称,张小波行贿案的二审检察官是丽水市检察院的检察官,系受贿人赵平的前同事、前下属,而赵平的妻子系丽水中院法官,曾任丽水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审监庭庭长等领导职务,二审审理张小波案的法官也与赵平的妻子是多年的同事或下属,与张小波行贿案已形成利害关系,相关司法机关及人员应回避办理该案。由此,张小波的家属申请将该案二审指定到丽水市以外的中级法院管辖、并由丽水以外的市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出庭履行职责。

受贿案不宜由本地检法机关办理,相关联的行贿案件是否也应异地审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永生认为,行贿与受贿犯罪有对向关系,两案认定的事实可以相互佐证,如果受贿人不宜由本地司法机关管辖,被指定异地管辖,关联行贿案件如不移出则难以避免利害关系,导致公众对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处理产生合理怀疑,因此一并移出更为妥当。

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张小波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送现金、代为支付贵重物品货款、赌博故意输钱及额外支付“利息”等方式,给予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原院长李美顺、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质矿产管理科原科长王雨民、遂昌县政协原副主席王坚兵、遂昌县文广旅体局原局长叶孔贤、丽水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平等人财物,共计价值1644672.5元。其中,法院认定,2018年7月,被告人张小波为感谢赵平在其借用企业资质、资金、案件办理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与赵平约定,赵平以月利率2%出借3000000元给张小波,其中赵平个人出资1000000元。2019年9月,赵平增加借款份额至2000000元。2020年7月,张小波在按约结算本息的情况下,以额外支付“利息”名义送给赵平现金700000元,赵平予以收受。

公开资料显示,赵平曾历任丽水市遂昌县检察院侦查局副局长、法纪检察科副科长,反贪局局长、副检察长及丽水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等职。2022年11月,丽水市纪委市监委发布消息称,赵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丽水市纪委市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相关法律文书显示金年会官方登录,在赵平接受调查期间,其妻子、丽水市中级法院法官单某也曾配合调查。赵平涉嫌受贿案目前已被指定到丽水以外的法院进行审理。

张小波的家属认为,张小波行贿案的二审检察员是丽水市检察院的检察官,系受贿人赵平的前同事、前下属,而赵平的妻子系丽水中院法官,曾任丽水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审监庭庭长等领导职务,二审审理张小波案的法官也与赵平的妻子是多年的同事或下属,“本案张小波行贿的事实,与赵平受贿的事实本身就是同一事实,由丽水市检察院、丽水中院办理本案二审,本质上成为检察官指控前领导、法官审判同事近亲属的刑事案件”。

近些年,有多起案件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引起社会关注和质疑,如吉林省辽源市中级法院原法官王成忠案庭审,便因“同事审同事”引发争议。此后,吉林省高级法院指定该案由通化市中级法院管辖。2018年12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永生撰文称,吉林高院指定该案由其他法院审理,有利于提高裁判的公信力。

陈永生教授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四项明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张小波行贿案件二审面临的情形,可适用该法律规定。同时,刑诉法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该条针对的是不宜行使管辖权及法院院长应回避的情形,但是对检察机关而言,道理是一样的”。陈永生表示,尽管最高检的刑诉规则里没有类似明确的规定,但按刑诉法的规定,公检法回避、管辖的原则是一致的。

陈永生表示,本案行贿与受贿涉及对向犯罪,两案认定的事实可以相互佐证,因此如果受贿人不宜由本地司法机关管辖,被指定异地管辖,行贿人也应当被指定异地管辖。如果二审出庭的检察员是被控受贿人的前同事、前下属,该案的法官又与受贿人妻子是前同事或下属,这两重关系都将影响相关案件的公正处理。与受贿相关联的行贿案件如不移出则难以避免有利害关系而导致公众对本地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处理产生合理怀疑,一并移出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