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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商平台上,商品琳琅满目,营销策略极具迷惑性,很多消费者深感无所适从。在此背景下,本意帮助消费者“避坑”的“第三方测评”博主及其视频越来越受欢迎。在该类视频初兴时c7注册,一批能提供实证数据、进行科学测评的账号,确实可以让消费者快速比对产品优劣,做出选购决策。然而,随着此类视频的吸粉能力提升,越来越多博主加入测评行列抢占市场先机,于是开始“野蛮生长”,缺乏资质、测评标准过低、假测评真带货、收钱抹黑其他企业等现象令人对“第三方测评”渐渐失去信任。

虚假的“第三方测评”也会侵害一些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健康的市场秩序。比如,不久前,江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典型案例:某公司在没有科学依据之下,在社交媒体发布测评文章c7注册,对不同品牌的8款防晒衣进行对比。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测评文章中标示的数据缺乏科学性和可靠性,易误导公众、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我们需要给“第三方测评”来一场测评和打假。相关平台要对测评博主资质进行严格审核,构建一套有效的管控机制。比如,完善认证和准入管理机制,健全测评内容审核把关机制、投诉应急处理流程,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对“第三方测评”内容进行实时监测。监管部门则应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测评从业者予以严厉打击,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针对虚假测评,明确平台方的连带法律责任c7注册,倒逼平台有所作为。测评博主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内容的真实、客观、准确,对商业性广告内容应采取明示措施提醒消费者,坚决拒绝商业性拉踩和诋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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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专家指出,对于发生在公共交通上的猥亵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都有明确规制,实践中由于受害者取证难、猥亵行为定义不清、对猥亵行为人处罚力度较弱等问题,导致对该行为的打击治理存在一定难度。对此,一方面应完善法律法规,细化对猥亵行为的界定,提高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应在取证环节下功夫,完善监控等硬件设备的同时,提高见警率,实现对不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查处。

除了自己的老公,这次遭遇王女士不敢告诉别人,她害怕别人因为这件事误会她穿着暴露c7注册,从而受到恶意的揣测和无端的指责,那天穿过的衣服她再也没碰过。时至今日,想起这件事,她心里还会有一种被侵犯的感受。“我现在的心态是,希望这件事尽快过去,不想再回忆了,但又觉得自己没做错什么应该看开一点,两种矛盾的心态不断交织。”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介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均对猥亵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今年7月3日晚上8点左右,我在北京地铁1号线上,突然听到了不可描述的喘气声。一男子表情十分猥琐,用胯部时不时顶前面姑娘的臀部,双手抓她的手臂摸来摸去。”“90后”卢女士曾在地铁上目睹了猥亵行为的发生。她当机立断,不仅把受害女生拉到身边安抚,而且还拍下了该男子的不法行为,将其抓住拽下车并报了警。最终该男子被拘留。

“嫌疑人在自身欲望的驱使下,基于对法律规定的无视或者无知,主动采取甚至多次采取猥亵行为。许多受害人在遇到公共交通猥亵行为后,不知道如何进行快速应对,让嫌疑人趁机逃跑;有的案例中即使受害人已经抓住了嫌疑人,也会出现嫌疑人趁别的乘客下公交车之机挣脱逃跑的现象;还有受害人根据日常经验,认为对方是无意间碰到的,脑补出车厢拥挤等原因,对嫌疑人不予追究。这些都让他们肆无忌惮地进行多次猥亵行为。”谢澍说。

“此外,公共交通环境中的猥亵行为取证较难。”谢澍说,受害人在发现猥亵行为后,往往处于惊慌、紧张的状态,可能无法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即便想起来要通过自力救济进行录像,也比较容易被对方发现并破坏。而司法实践中对其他乘客发现猥亵行为的及时性和录像的主动性也有很高的要求。上述多种原因共同导致了公共交通环境中猥亵行为的取证难,影响了对此类猥亵行为的打击治理。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康有成补充道,公共交通人流量大、声音嘈杂,难以精准识别和追踪嫌疑人,也不方便留存证据,特别是物证。即便有监控设备,也可能存在监控盲区,无法完整记录违法犯罪过程。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受害者的指控,难以对嫌疑人进行定性、定罪处罚,而且受害者事后回忆细节时也可能存在偏差或遗漏。

康有成说,目前关于性骚扰、猥亵行为的法律界定还不够明确和细化,例如对于一些轻微的肢体接触、言语骚扰等行为,是否构成猥亵难以准确判断,导致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也让一些嫌疑人试图钻法律空子。实践中,对于一般的猥亵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相对较轻,对于一些屡教不改的惯犯,难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可能导致其反复作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曾针对此类案件证据较为薄弱,取证相对困难的情况,起草了《公共交通领域强制猥亵犯罪取证指引》,并牵头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讨论会签,形成类案规范,从规范取证、强化关键证据着手,保证案件质量。同时初步明确了对于多人次猥亵、直接接触身体敏感部位、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等情节较为严重的猥亵案件,需要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以准确把握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犯罪。

为有力打击和治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康有成建议c7注册,应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猥亵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程度标准等。例如,明确哪些肢体接触、言语骚扰等行为属于猥亵范畴,以及不同程度猥亵行为的相应处罚措施。提高刑事处罚力度,适当提高强制猥亵罪的量刑标准,加大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猥亵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使不法分子不敢轻易触犯。

他还提到,应加强执法与监管。增加警力投入,在地铁等公共场所增加便衣警察的巡逻力度,尤其是在高峰时段和案件高发区域,提高见警率,及时发现和制止猥亵行为的发生。强化证据收集,加强对地铁车厢及站点的监控设施建设c7注册,确保监控无死角,为案件的调查取证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证据收集能力和执法水平。建立多元防治机制。鼓励公众参与,设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乘客积极举报猥亵行为,对提供有效线索或协助警方破案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表彰,提高公众参与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在谢澍看来,应当加大惩处力度,对于查实的公共交通猥亵行为依法严惩。同时可以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屡教不改的猥亵者进行公开曝光和限制其乘坐公共交通等惩罚措施。通过媒体、网络、公共交通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阐明犯罪后果,展示犯罪人员悔罪事例,威慑潜在的猥亵者。同时在社会层面对受害者应对方式方法进行宣传普及。通过多种途径帮助受害者在面对公共交通猥亵时敢于说“不”。